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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行风建设监督处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10-06 浏览量:7111次 来源: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为了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进一步净化执业环境,促进执业人员遵纪守法,树立医务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营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根据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旨在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监督处理规定,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1、医护人员在临床医疗工作中收受病人、病人亲属、病人朋友馈赠的“红包”、礼品,不按规定上交的,除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如数退还钱、物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所得钱物合计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酌情扣发奖金,取消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评先评优资格。

(2)所得钱物合计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低聘现任专业技术职称一级,低聘期一年。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事发当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低聘专业技术职称一级,低聘期两年,或者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因此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依法责令其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1)公开或者暗示索要“红包”、礼物的;

(2)因病人不给好处而推诿拒治、延误治疗的;

(3)乘病人之危敲诈勒索的。

工作人员充当“介绍人”,收受、转交、骗取、暗示索取“红包”、礼品,或者克扣馈送钱物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3、在临床医疗工作中私自收受药品、医疗器械、检验试剂及其他医疗用品促销费(回扣),以受贿论处;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药品、医疗器械、检验试剂及其他医疗用品促销费(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而造成医务人员收受回扣事件发生的,追究领导责任。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已受贿论处:

(1)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统计处方用量,或者为其推销产品,而获取钱物的;

(2)利用病人不知情,介绍病人购买医生指定的植入材料或其他医用材料,而获取钱物的;

(3)医务人员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药代表发生其他不正常的经济联系,而获取钱物的。

(4)未经批准私自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赞助参加学术活动、考察活动的,根据赞助的费用数额及性质,以受贿论处。

(5)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现金用于科室集体活动的,对直接责任人以受贿论处。

5、在临床医疗工作中,不文明服务,违反服务规范,服务态度差,与病人发生纠纷,被投诉查实的,除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外,扣发当月奖金;情节严重,影响医院形象的,除责成向病人赔礼道歉外,扣发当季奖金。

年内因不文明服务,受到三次处理的,扣发全年奖金,并取消该年度晋升职称、评先评优资格,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不文明服务,造成医患纠纷,发生经济赔偿的,视情节和责任,当事人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低聘当事人现任专业技术职称一级,低聘期一年。

6、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开具假病假单、假证明、假检查报告单等医疗文书,情节轻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扣发奖金处理;情节重的,解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调离工作岗位。

开“搭车”药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扣发奖金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执业活动,直至给予低聘专业技术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

7、利用医疗活动发放开单费、手续费、介绍费的,责令停止发放违规费用,并追究决定者的责任。

8、在基建、设备、植入性材料、试剂、后勤物资采购过程中收取各种形式好处费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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