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1号文件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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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2021年10月15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1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贯彻省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号)精神,新增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根据临床诊疗规范、医疗器械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调整完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促进诊疗技术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新增PET/MR全身显像等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公立医院按试行价格执行,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另有规定除外)。
(二)调整完善营养状况评估-营养筛查等7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公立医院按规定执行;各区市若需价格调整的,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调整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医保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含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按调整完善后的政策纳入医保支付。微创拔牙不纳入医保支付。
三、适用对象
新增和完善项目适用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尚未列入现有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确需单独立项收费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调整完善医疗服务项目:根据临床诊疗规范、医疗器械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以及我省临床实际,对现有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要素进行调整完善的项目。
六、新旧政策差异
新增的3个医疗服务项目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覆盖的新医疗技术或医疗活动;75个调整完善医疗服务项目是对现有医疗服务项目的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备注等内容进行修订完善,或者对现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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