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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指南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复印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病历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经医院研究决定,对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及相关程序规出如下:

一、院外人员查阅及复制病历

1.下列人员和机构如需要可以申请复制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2.患者本人复制住院病历需携带以下证件: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患者复制在院时的病历,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有病区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医院指定部门复制。

3.委托他人办理复制病历的须携带以下证件:

(1)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2)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患者死亡须携带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的死亡注销户籍证明,必须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查阅或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制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制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委托他人办理在院病历资料,除上述规定外,尚需病区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医院指定部门复制。

4.患者为未成年人的,病历复制须携带以下证件:

(1)代理人与患者户口在一起的:

① 患者的户口本原件或出生证明原件;

② 办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代理人与患者户口不在一起的,须另提供与患者户口在一起的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5.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的须携带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的户籍证明(必须加盖公章)。

6.公安、司法部门因办理刑事案需复制病历的须携带以下证件:

(1)相关案件刑事立案书;

(2)由相关机构出具的介绍信;

(3)可以证明其身份的有效工作证件。

二、病历复制程序、复制范围及收费

1.病案室必须做好病历查阅、复制的登记工作。

2.患者办理完出院手续7个工作日后,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到7号楼1楼病案室,办理病历复制相关手续:①携带相关身份证件;②复制完成后,缴纳复制费用(7号楼3楼财务科);③病历原件复制件加盖公章。

3.根据卫生部相关规定及当地合作医疗、医保、公费医疗等机构要求的内容复制,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 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4.特殊情况需要复制除3以外的病历内容,须填写《特殊病历病程记录复制申请单》,经医务科审批盖章后,方可复制。

5.住院患者复制现诊病历,必须在经管医护人员的陪同下,将现诊病历送至病案室完成复制手续,复制人所需的证明材料同上。

6.根据杭价费[2002]238号,杭财综[2002]726号文件规定,病历复制纸张收费按A4纸每张0.4元、B5纸每张0.3元、B4纸每张0.6元、A3纸每张0.7元、病理切片数码彩色打印A4纸每张11.50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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