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出生医学证明》补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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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根据省卫生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96号)精神,对遗失证补办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补证对象: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2、对于18周岁以下需要补证的应由补证对象的母亲前来办理(如婴儿母亲死亡、失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无法前来办理,需提供特殊原因的证明材料,由婴儿父亲前来办理);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向出生地管理机构申请补领与原证件登载内容相一致的《出生医学证明》。
3、原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已经登报申明作废。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登报申明格式:
父亲× × ×母亲× × ×遗失× × ×的出生医学 证明证号:××××××××××声明作废
补证需提交的材料:
1、提交与补领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登报申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的报纸);
2、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未申报户口者,需提交父母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
4、2005年1月1日前出生的婴儿需提供医院《接生记录证明书》。
补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节假日不受理
补证地址:杭州市鲲鹏路369号住院楼1楼
咨询电话:560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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