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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春风行动”反哺救助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04 浏览量:9118次 来源: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杭州市“春风行动”反哺救助办法


 为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风尚,激励各企(事)业、机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春风行动”捐款献爱心,促进杭州市“春风行动”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健全“春风行动”捐款献爱心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向杭州市本级“春风行动”捐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反哺救助。

第二条  救助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救急解困;

(二)每人一个年度内可申请救助一次。

第三条  救助对象和条件

捐款单位在职职工、个人捐款者(包括单位组织的个人捐款和社会个人捐款)及其家庭成员,自捐款之日起,遇到以下情形的,可申请“春风行动”反哺救助。

(一)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发生身体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造成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可申请急难险救助。突发性急难险情主要包括:

1、水灾、地震、雷击、台风等自然灾害;

2、火灾、溺水、触电、中毒、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且无法确认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

3、其它突发性事件。

(二)因患重大疾病,在杭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当年度(申请前12个月)个人承担医疗费在15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可申请重大疾病救助。

第四条 救助标准

(一)急难险救助标准

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给予2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身体伤害的

首次抢救个人承担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30%的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不超过20000元。

2、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人员死亡的

猝死的一次性救助10000元;个人承担医疗费较高的,一次性救助20000元。

3、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财产损失的

家庭财产损失在10000元(含)以上,给予10%的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15000元。

(二)重大疾病救助标准

个人承担的医疗费15000元以上的,给予20%的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不超过20000元。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从杭州市春风行动网站(http://www.hzcfxd.org)下载《杭州市“春风行动”反哺救助申请表》,由单位、社区(村)提出核实意见。

(二)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有效证件、证明材料和申请表向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递交材料。

(三)审批。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将材料收齐后报送到市“春风行动”办公室审批。

(四)发放。市春风行动办公室将救助金拨付给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发放。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杭州市“春风行动”捐款荣誉证》,单位组织的个人捐款还应提供捐款名单;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代办人的身份证;

(三)申请急难险救助的,提供急难险情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医院出具的首次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结算单;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财产损失证明书、责任认定和赔偿认定、家财损失清单等。

(四)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提供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结算单、住院清单和病历等。

以上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上报时只需复印件。

第七条 有关规定

(一)单位捐款享受反哺救助的总金额不超过单位近三年向“春风行动”捐款的总额;

(二)个人捐款享受反哺救助的总金额不超过个人向“春风行动”捐款额的100倍。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春风行动”反哺救助:

1、未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不齐全的;

2、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处,将全部收回已经领取的救助金。捐款当年不得进行“春风行动”救助;

3、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家庭暴力等主观故意行为造成自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杭州市“春风行动”反哺救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各区、县(市)春风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实施。


若今后上级出台新政策,请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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